则是效力确定情况下权利实现的顺位问题。所谓顺位变更,指同一抵押财产的数个抵押权人,将其抵押权的次序互为交换。而抵押权变更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人为三人或三人以上;且让与人与受让人非同顺位或最后两顺位抵押权人。只有满足以上的两个条件,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顺位让与行为才能对第三方抵押权人产生影响。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抵押权顺位变更的效力大致分为两种观点,一种是绝对效力说,一种是相对效力说。绝对效力说认为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权的顺位拥有独立的处置权,其权利源之于抵押权的独立性,因此,先顺位的抵押权人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一旦达成让与的合意,则其顺位即发生绝对的变更互相取代对方的顺位的权利。而对于其他的顺位的抵押权人绝对有效。例如第一与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互相变更顺位,则第三顺位权利人当然取得第一顺位人的权利地位,而对抗其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而相对说认为,两者的顺位变更不应当损害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由于各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权利份额是不同的,如果实行绝对主义,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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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押权的实现。当第三顺位抵押权人的债权显大于第一顺位抵押权人时,对其他抵押权人而言,抵押权将受到很大损失。因此,相对主义认为顺位变更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即顺位变更之后,双方在众抵押权人之间的顺位并不发生变化,而只在清偿时,就优先清偿额度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后顺位人只取得前顺位人权利范围内的优先受偿的权利。显然后者的内容是较为合理的。我国《物权法》确立了顺位变更的相对性原则,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释
本条是对实现抵押权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实现抵押权的前提是,抵押权有效存在,而且债务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是,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协议以抵押物折价取得抵押物时,如果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