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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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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注释本条是对依法可以抵押财产的规定。
本条中,抵押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一并抵押的规定,实际上提出了共同抵押的制度,即在几个物上为同一债权设定的抵押。在共同抵押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一个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注释
本条是对债权人就约定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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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注释
本条是对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共同抵押制度的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注释
本条是对禁止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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