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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危及人身
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规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
约,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和擅自拆改室内设施
设备。
(二)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增设附属设施】【增
设设备】【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上述约定事项按【由承
租人拆除并恢复原状】【折价归出租人所有】【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处置。
(三)租赁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保障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处
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等非承租人原
因而导致的损毁,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修复。出租人应当在接到承租人通
知后______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承租人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
担。因维修、更换影响承租人使用该房屋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
2因承租人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施设备发
生损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维修、更换或承担赔偿责任。
3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不得利用该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损
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七条转租
出租人【同意】【不同意】承租人转租房屋。
第八条其他特殊情况
(一)租赁期内出租人出售房屋的,应当至少在出售前
天通知承租人
且不得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该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收到出租人书面通知后15日
内明确回复在同等条件下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权利。承租
人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二)租赁期内该房屋被征收、拆迁或者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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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双方当事人参照法律法规、政策另行约定。
第九条合同解除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本合同
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解除。
(三)因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房屋达
日的;
2出租人无权出租房屋或出租房屋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规
定的;
3交付的房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
用的或危及承租人安全、健康的;
4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或不缴纳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的各项费用,致使承
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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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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