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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的代表组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实用性以及标准草案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的衔接情况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的工作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企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送备案的企业标准,向所在地同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通报。第十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应当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等部门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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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和餐饮服务许可的有效期为4年。第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患有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疾病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保证食品安全。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并实施采购控制、投料环节等生产关键过程控制、包装贮存运输控制以及检验控制等措施。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不符合控制措施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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