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侵
权责任形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几乎涉及到了侵权责任形态中的所有的类型,对这些侵权责任形态,笔者做出如下浅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的侵权责任形态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三大类。
一、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
直接责任,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造成的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后果由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按照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则,承担侵权直接责任的,应当是一般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直接责任侵权行为类型有:(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个人的;(2)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消费者、社会活动参与者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的责任;(3)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第三人侵害学生的权利造成损害的;(4)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不是执行职责造成的损害的;(5)第十条规定的承揽人在执行承揽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和自己损害的;(6)第十一条规定的雇工工伤事故责任中雇主对雇工造成工伤事故,雇主应当承担责任的;(7)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中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8)第十四条规定的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责任的。
替代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为人之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致损害负有的侵权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替代责任侵权行为类型则分为对人、对物两类。对人的替代责任有:(1)第六条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如果经营者或者社会活动组织者是组织的,其承担的责任;(2)第七条规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由于过错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伤害,应当由学校承担的责任;(3)第八条规定的法人侵权责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他人损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责任;(4)第九条规定的雇主对雇工在执行职责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的责任;(5)第十条规定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定作人因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承揽人损害,承担的责任是替代责任;(6)第十三条规定的帮工责任,帮工人造成他人损害,被帮工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物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