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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七)其它有关内容。第十三条根据本预案的职责要求,由财务部门负责保证资金储备;担负应急救援任务的各有关部门应掌握救援设备、物资的供应渠道及供应量,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调度,以保证应急救援的需要。
第四章事故报告程序与现场保护第十四条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蔓延。(二)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人。(三)事故报告的内容:1、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6、事故的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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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疏导交通以及恢复生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发生事故的项目部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应急救援经费开支第十五条各区域公司所需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项工作经费由列入年度经费预算。第十六条凡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现场一切开支以及由于安全生产事故所引起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全部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项目部承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没有立即组织实施抢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造成事故蔓延、扩大和重大经济损失的。(二)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配合、协助事故调查的。第十八条在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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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一)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二)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不听从指挥的;(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四)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参加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按照
预案的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二十条指挥中心、指挥部成员由于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在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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