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发起人不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登记。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最低限额。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据了解,此次修法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制基础和保障。下一步,工商总局将研究并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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