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组通报应提交验收的项目清单并组织集中验收或结题。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第九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省级科技计划项
目的验收工作。重大、重点项目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并主持验收。面上科研项目可按项目承担单位属地或项目的行业(部门)归口,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省级有关行政部门主持验收。财政科技经费资助较小的(20万以下)面上科研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委托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持验收。
f第十条
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应由
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和主持验收科技管理部门行政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二。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为57人;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5人。验收组成员名单由验收组织单位在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业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管理和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验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获取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创新团队建设情况进行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第十二条项目验收会议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严格依据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按国家和省科
f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有关标准纳入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支出,并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发放。第十三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验收组成员在项目验收时,认为与被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验收组存在利害关系情况时,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
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规
定完成期限后六个月内,向省科技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第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