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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对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进行修订。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f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1.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通信评议验收:指采取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验收组成员的意见,汇总形成验收意见。第七条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
f式进行验收。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小额资助项目可申请通信评议验收。面上项目还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技术领域和项目完成期限等,由组织验收部门采取分批集中验收的方式,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科技示范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试验、产业化现场进行验收,或由组织验收单位事先委派验收组两名以上有关技术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核实相关情况后,再组织验收。第八条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期限后6个月内必须进行验收。超过6个月以上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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