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矿灯房、自救器室设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等;五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说明;
f六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相关制度建设要求等情况;七职业病防护设施投资概算,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专项概算;八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九预期效果。第三章设计审查第十条煤矿建设单位在职业卫生专篇编制完毕后,应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和审查资料,按隶属关系由行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有: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公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三初步设计;四职业卫生专篇;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批复;六其它需要的相关资料。第十一条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予以受理的,应及时组织专家组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二条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为:一职业卫生专篇编制是否符合有关要求;二防护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规定;三是否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否配备事故应急救援设施;
f五防护设施的资金是否得到保证等。第十三条参与审查的专家组应客观、公正地对职业卫生专篇及相关资料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专家组应对其所提出的审查意见负责。第十四条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收悉专家组审查意见之日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查决定。审查合格的,应当发文批复;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在20个工作曰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O个工作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单位。第十五条未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认真按照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或整改。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第十六条对已批准的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变更时,需经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抄送:省工信委,省发改委,省煤矿安全监管局,各产煤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