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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云南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对全省煤矿兼职救护队伍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煤管所,各煤矿企业:为贯彻落实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关于煤矿兼职救护队装备配备与设施建设的意见》(云矿救指〔2010〕9号)和云南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兼职救护队伍建设验收办法的通知》(云矿救指〔2010〕10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全县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装备与设施建设,推动煤矿兼职矿山救护队配齐基本装备和设施,夯实矿山应急救援基础,提升矿山应急救援能力建设。依照《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云南省煤矿、企业兼职矿山救护队建设工作指导意见》(云煤安发〔200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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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号)文件要求,现将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救援指挥中心《关于对全省煤矿兼职救护队伍建设进行验收的通知》云煤兼救指(〔20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我县煤矿兼职救护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县煤炭局成立煤矿兼职救护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局长)
副组长:(副局长)(副局长)成员:任办公室主任,负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安全科,由
相关资料收集整理上报和协调救护队伍建设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二、工作安排(一)验收条件1.兼职矿山救护队员人员配备: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含9万吨)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18人;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火灾灾害严重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救护队队员也不得少于18人;其它年设计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煤矿企业(矿井)设立的兼职矿山救护队队员不得少于9人。兼职救护队人员不足的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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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要及时向县煤炭局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2.兼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备:根据上级要求各煤矿必须于6月30日前对每个兼职队员配备4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1台。其它装备与设施建设详见《云南省煤矿兼职救护队基本装备与设施建设暂行标准》(云煤救指〔2009〕9号文件)要求。(二)4小时正压氧气呼吸器采购意见1.按照云南矿山救援中心(云矿救指〔2010〕9号)文件要求:“各专业矿山救护队要认真履行对服务区域煤矿兼职救护队的指导协调、培训及日常督促检查工作,重点抓好装备使用及管理培训,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辖区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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