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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若干意见》豫政〔2009〕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担保机构是指经政府信用担保行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机关依法登记注册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用再担保业务及相关融资服务业务独立承担信用担保责任的专业化信用担保服务机构。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担保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指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第三条依照本办法设立与经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从事信用担保业务、信用再担保业务。市中小企业服务第四条建立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监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加强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定期分析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情况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日常工作。办公室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市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动态、监管情况和风险防范等工作。
f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已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由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第六条信用担保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并重提供信用担保与提升企业信用相结合开展行业自律与适度竞争相结合。应坚持法制化、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控制风险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
第七条申请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包括名称中含有担保字样的机构时要严格依照审批条件和程序由所属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报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审核最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服务局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省工业和信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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