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围墙、围挡。(2)场内临时道路。(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人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
的防火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
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
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f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
m)
间距名称
名称
办公用发电机房、可燃材厨房操作可燃材料堆放房、宿舍变配电房料库房间、锅炉房及其加工场
固定动火作业场
办公用房、宿舍
4
4
5
5
7
7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
4
4
5
5
7
7
可燃材料库房
5
5
5
5
7
7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
5
5
5
5
7
7
可燃材料堆放及其加工场
7
7
7
7
10
10
固定动火作业场
7
7
7
7
10
10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
10
10
10
10
10
12
注: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
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当临时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