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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是世界上典型的单一制国家,其地方政府发行公债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明治维新时期,其历史已经长达200多年。日本的地方政府债券有两种类型:一种债券由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称为地方公债;另一种债券由地方公营企业发行、地方政府担保,称为地方公营企业债券。这两种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层级。缺少自治权力的日本地方政府,原本不能通过发行地方公共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二战后修订的宪法中写入了允许地方自治的内容,才标志着地方政府开始拥有了债券融资权力,并由此逐渐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体。日本实行的是中央政府都道府县市町村的三级政府管理体制,根据日本《宪法》《地方自治法》《地方公债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只要符合其他法律条件,任何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均享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权力。日本地方公债的发行方式经历了从严格审批制向协商制的变化。在2006年日本分权化改革之前,日本地方公债的发行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地方政府不能独立发行公债,只有在上级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发行债券。2006年,日本地方公债发行改成了协商制。根据财政收入和实际公债费比率的不同百分比,对地方政府发行民间资金类地方债进行协议和授权。这样,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具有不同程度的证券发行权利。2举债规模。依据《地方政府财政健全化法》规定,为了控制地方政府的债务风险,日本中央政府引入了一系列的风险预警指标,并依据地方政府的财力不同制定不同的数值。当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符合各项指标时,才可以进行政府债券发行。一旦地方政府的某一指标突破限额,那么中央就会责令地方政府进行财政重组,并最终使指标符合规定。对于进入财政再生阶段的地方政府,除为了灾害重建可以发债外,不得再发新债。3资金用途。日本历来重视对地方公债资金使用方向的管理,并在《地方自治法》第九章第二、三、四节对地方政府的预算、收入、支出作出规定,第九章第七节对地方政府的现金及有价证券作出规定。日本的《地方财政法》规定了适用于地方公债的范围。一般而言,日本地方政府直接发行的债券,主要用于公用事业,而地方公营债券集中使用于下水道、自来水和交通运输设施等方面。
监管与风险控制体系。在日本,中央政府不允许地方政府破产,宪法规定,即使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出现严重恶化也仍然需要偿付债务。为此,日本当局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方面也制定了一整套体系来监管与控制地方债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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