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东规发〔2008〕26号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更正、补充的通知各镇(街)规划所、有关设计单位:为进一步增强《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可操作性,推进规范化、法治化管理,我局对有关条文作出了更正和补充,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具体通知如下:一、更正、补充1、在本《技术规定》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一章内补充:第六十七条居住建筑每户的阳台面积之和(含入户花园、户内花园等)超过户内建筑面积20的部分,应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第六十八条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存在搭建使用的可能性的,视为阳台或房间,应按相应规定计入容积率。第六十九条办公楼、酒店(含公寓式酒店、产权式酒店)、公寓(含酒店式公寓)等,具备单元式住宅功能的,应按照住宅类别进行相应的技术指标核算。2、第76页第2点“建筑容积率计算”中,第(1)点改为“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容积率计算,其计算基准面应以建筑基地周边的城市市政道路标高或基地原始地坪标高为准。第(2)点改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屋顶层设楼梯间、电梯机房、消防水池的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8且最大不超过200m2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第(3)点计算基准面高度的计算公式改为:“Hh1×k1h2×k2h3×k3……h
×k
m。其中:k1、k2、……k
指高度加权系数,计算公式为:k
L
L1L2……L
L1、L2、……L
指半地下室每个面的边长。
f同时,第78页第4点“局部外露的半地下室建筑密度计算”的计算公式亦按上述条款更正。二、勘误:1、第23页表22中序号第25项商住综合楼对应C1C2的“√”改为“×”。2、第45页第二十九条第二段最后一行“但须符合第二十八条的日照条件”改为“但须符合国家规范关于居住建筑日照要求”。3、第50页倒数第三行“应保证用地内及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改为“应保证用地内与相邻用地内居住建筑”。4、第51页第三十六条(三)最后一行“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为5米”改为“且其最小值不能小于5米”。5、第72页第六十六条“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以及高度不小于2200mm的飘窗面积不计建筑面积,”改为“出挑深度不大于600mm以及高度不大于2200mm的飘窗面积不计建筑面积”。6、第85页正数第七行“见图七(平面图)”改为“见图十(平面图)。”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
补充通知(二)
各镇(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