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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纳税人实际操作提供了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第二十一条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另一个方面作了补充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也就是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与不动产固定资产不同,凡是符合条件的(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
f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时,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固定资产也与存货等流动资产不同,其用途存在多样性,可能会混用于生产应税和免税货物,无法按照销售额划分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依照《细则》的特殊规定,只有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其他混用的固定资产均可抵扣。也就是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只要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专用还是与非应税项目及免税项目混用),其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销项税,可以说,该类资产比货物的税收待遇更加优惠,固定资产使用的多样性这也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
综上所述,根据《条例》《细则》及财税(2009)113号文件规定,关于固定资产涉及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凡是用于应税项目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类固定资产(含专用与混用),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才不得抵扣;购进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类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f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一些地区反映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不够明确。为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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