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财税2009113号文件解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9日以财税(2009)113号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此文是针对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的进一步解释,属于具体操作层面的规定。
113号文件出台的背景是2009年1月1日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我国由生产型增值税制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制后,涉及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不够明确,存在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应该说此问题在企业执行中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很有必要单独颁布文件,明确抵扣范围,为企业操作提供依据,同时,也防止因理解上的偏差造成税负不公和形成税收漏洞。
要理解此文件精神,还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说起,其内容是: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
f货物或应税劳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十三条是对《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说明,其内容是: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对以上关于不动产的抵扣政策可理解为: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购进货物或者劳务用于不动产固定资产及其在建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允许抵扣。
113号文件是对细则第二十三条的更进一步明确说明。文件第一部分是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概念和范围进行了说明,并附发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供纳税人套用时参考。第二部分则是对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进项税不准抵扣的说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
f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也就是说,纳税人购进的设备设施,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附着在建筑物和构筑物上的,其进项税额统统不许抵扣。
此规定虽然不尽合理,但填补了条例和细则没有明确的空白地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