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附件十一《员工离职审批及手续办理表》)递交到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按人事管辖权提交公司相关部门审批。公司综合管理部门是接收员工辞职申请的唯一法定组织机构。其他部门包括用人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接收行为均视为协商阶段,而非法定正式接收。(四)公司辞退管理1、公司辞退条件包括如下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奖惩办法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重大损害包括经济损失和非经济损失,其中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即可视为重大损害;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如在应聘时编造工作经历、故意隐瞒个人信息等;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及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符合辞退条件的其他情形。员工符合上述情形,公司根据劳动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公司保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甚或向国家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力。2、公司辞退的审批对于需要进行辞退的员工,用人部门应填写《员工离职审批及手续办理表》提交辞退意见,并根据辞退原因提交相关原始证据材料。接到部门提交的辞退申请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提出调查审核意见,并及时报相关领导审核。(五)调动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层决定,员工从集团本部(重庆跨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下属公司调入我司或由我司调入集团本部或其下属公司,由综合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批示,完善《人事异动审批表》(人力资源附件十二),按正常离职人员相关控制程序和规定办理相关调入调出手续(包括社保关系等)。调动人员的公司工龄应连续计算,即应从首次进入公司任一下属公司的入职日期连续计算(中途离开公司,后又入职者从最近一次入职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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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离职工作移交和手续办理员工离职,在完成离职审批手续后,离职员工到所在部门办理工作移交,业务部门主管应指定工作接手人员进行工作、公用物品交接,并监督交接过程。交接工作应填写《员工离职工作移交清单》(人力资源附件十三)附于《员工离职审批及手续办理表》后面。(七)离职交接期管理离职交接期指从获得离职审批开始工作交接到办完离职手续之间的时间期限。离职交接期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周,具体时间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而定。离职交接期间,离职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和离职程序进行工作移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