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12〕6号文执行。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他方的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经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由省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