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19号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2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第一条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f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县级以上第四条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条件: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第六条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销。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f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