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下了生存空间。针对这些问题,《行政许可法》开出了信息公示、决策公开、依法听证等一系列“良方”。
第五:百姓有了参与权
以前,设定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一言堂”,老百姓无法参与而《行政许可法》给公众提供了充分的参与权。比如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就要在20日内组织听证。
第六:禁止借机生财
如参加资格考试时,考生常常被迫参加强制性的考前培训,购买指定教材,多花了不少“冤枉钱”。《行政许可法》规定任何部门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行政许可法》值得圈点的地方很多,总之,它通过“收编”政府权力,使百姓的权利得到空前释放。
行政许可法反腐篇
传统的行政审批方式,为行政机关及其官员的腐败埋下了祸根。比如,如果谁能弄到一个行政审批批文,转手倒卖出去,就能挣个“百万富翁”。权力与金钱在这里十分巧妙地达成了默契。而《行政许可法》通过精密的程序设计与制度设计,来严格规范行政许可权力,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廉洁从政、高效施政。
第一,“收编”权力。以前行政机关不论层级高低都热衷于设定审批,连乡镇一级政府都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需要,大搞各种行政审批。这成为部门腐败的最大根源。“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定化”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概括。《行政许可法》则取消了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不许地方政府对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以此防止各部门自我授权,从而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的利益。
第二,“归还”权力。《行政许可法》大大缩小了行政审批的范围,今后除了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许可,其余不该政府管的,将交给市场、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腐败就是利用公权谋取私利,权力越大腐败的机会也就越多,“还权于民”、“让权于社会”的法律精神,将有效防止公权力的腐败。
f第三、不收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依法收费,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这些规定切断了行政审批与经济利益之间藕断丝连的联系。
第四,程序制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中要坚持以下原则:告知原则、时效原则、简便原则、听证原则、公开原则、及时救济原则。如在设定许可之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