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行为,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暂时收回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段时间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还,是指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经过审查,确认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暂扣期限内完成了整改,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条件,将暂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还并重新启用的行为。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管局)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和发还工作。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省建管局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和发还工作,发现在其所辖行政区内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省建管局。
第五条省建管局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报告,或者外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省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立案。
第六条省建管局应当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处罚立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拟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告知书》由省建管局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工商登记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拟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送达,并将经建筑施工企业签收的《告知书》的送达回执送交省建管局。
1
f建筑施工企业有权对省建管局拟进行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并要求听证。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对拟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省建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省建管局应当在收到企业要求听证的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召开听证会,并于召开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要求听证企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第八条省建管局对不要求听证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虽经听证但无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