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罐区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罐区安全管理,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原油、燃料油罐区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术语和定义(一)可燃气体可燃气体分甲类、乙类可燃气体。甲类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下限<10有:氢气、硫化氢、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乙炔、水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乙类可燃气体爆炸浓度下限≥10有:氨、一氧化碳等。(二)易燃和可燃液体易燃和可燃液体分成甲类液体、乙类液体、丙类液体三类。甲类液体闪点<28℃有:1已烯、2戊烯、环已烷、甲醇、正丙醇、汽油等;乙类液体28℃≤闪点<60℃有:煤油等;丙类液体闪点≥60℃有:机械油、锭子油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安全监察科(一)负责对各单位罐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罐区的专项安全检查。(二)负责各单位罐区消防设施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三)负责编制公司级罐区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
f期组织演练。第五条技术科(一)负责各单位罐区设备检测工作。(二)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罐区机械、电气、
仪表设施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单位(一)全面负责所辖罐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做好罐区的日常检查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或上报。(三)负责罐区设备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负责制定罐
区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七条一般管理(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公司《HSE责任制》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防火安全责任制。(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制度,按照公司《HSE监督检查管理制度》的要求对罐区进行日常巡检及定期专项检查,对各种安全设施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三)操作人员应掌握本罐区所存储物质的理化性质、用途,保管存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和罐区安全操作规程,会正确使用所配置的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四)罐区设置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五)加强罐区的设备设施管理,按照“谁使用、谁管
f理”的原则,实行“四定”原则即“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确保设备设施的完好,实现罐区安全运行。
(六)各单位应对罐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机动车辆不准在罐区停放和修理。(八)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