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f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三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六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八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九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第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月日起施行。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