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一达到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及噪声不符合在用机动车排放国家标准;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五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之一需要更换,且变速器总成、驱动桥总成、非驱动桥总成、转向系统、前悬架、后悬架中3个或3个以上总成需要更换的;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载客汽车使用12年;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三小、微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使用9年,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载货汽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半挂牵引汽车及其他载货汽车使用15年;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