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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界限、获取与转让的法律程序、法律形式及法律保护手段也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的不清晰及农民的多种理解使得农村土地关系极为混乱村干部进行“寻租”农民对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强的不稳定感进而对土地长期投入预期不足直接影响着农民对土地的经营热情和农业生产的发展致使有的农地出现盐碱化、沙化、甚至荒漠化现象。除此之外农村土地权利残缺其中最有实质意义的是处分权集体不能行使。国务院在《关于发展房地产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先行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对此,应该明晰土地所有权加快实行地权登记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我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但是自1988年至今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核发证书的工作却一直没有全面开展起来。当前应加快这一工作进程。国家成立专门的地权登记机构对每一块土地都必须登记明确所有权人在此基础上由政府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地权登记给土地所有者发地权证是防止政府强占土地所有者地权的基础之基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所属范围至于“集体”指哪一级乡镇难以了解各村具体真实情况村委会担当比较合适。村委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上级加
f以任命任期五年一届。其主要职责是从事农村土地的分配调节、计生、基建、科普、文教等事务管理。村委会人员要纳入国家公务员编制发放工资工资额度应高于村人均收入水平。
3、土地承包经营与土地利用效率之间的矛盾:
规模化生产和专业化分工是现代农业的基本要求。规模化生产将促进农业机械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从而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边际效益。农业的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的程度,会促进专业化分工的发展。专业化分工优化了生产组织内部的资源配置,同样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边际效益的有效途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农业生产中,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分工的优势受到了过于分散的农地产权制度安排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是针对当时乱占滥用耕地的严重情况而制定的偏重于土地使用的审批管理对土地经营和流转的管理以及土地有偿有期限出让转让和抵押等缺乏必要的规定。《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只对城镇国有土地如何依法进入市场问题制定了条例即《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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