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工作,
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应当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
实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分类和业务范围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分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f(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分为(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培训能力分为(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2)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
(一)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二)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三)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四)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
f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六)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七)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包括教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