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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子女情况证明
(一)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两人于养子女。
备注:
年月日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亦未收
(一方或双方系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每次结婚时间、离婚时间且未生育亦未收养子女)
特此证明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公章年月日
f(二)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男,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女,
年月日出生,初(再)婚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两人于
年月
育子女情况如下:
日结婚(系初、再婚),婚后生
姓名:(男、女),
年月
日出生。
备注:
(属再婚者须在备注栏写明再婚前的婚姻、子女情况,包括原婚姻的对方姓名、结婚时间、何时生育子女及子女姓名、归属等情况)
特此证明
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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