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附录2所示。107法定文件的内容应反映公众能够理解,便于监控的要素,并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对法定文件进行局部调整的,须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并经县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按规定程序对法定文件进行局部调整:1、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有关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2、城市或地区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3、重大项目的设立,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4、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发现法定文件有明显缺陷的。5、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强制性技术规范发生修改、变动。108管理文件作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规划管理的操作性文件,既要遵循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的“刚性”原则,又要满足动态规
3
f划的“弹性”要求。若对管理文件进行局部调整,可在不违背法定文件的前提下,由原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当地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109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原则上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定规划编制单位。规划编制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性,并逐步建立规划信息电子档案系统,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更新与完善。1010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确定的各项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1011各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各地实际,及时制定地的《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等地方性技术规定,对本指引涉及的用地分类的标准、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建设用地使用强度、公共配套设施等要求,以及地块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控制要素作出具体规定,作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依据之一。1012本指引由广东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2
编制计划
21编制计划的制定原则和主要内容211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以下简称编制计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近期建设规划制订。
4
f212编制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