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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公司
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市区路号4室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广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三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第七条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出资比例
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以上述财产增资时,应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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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董事长、监事提议召开。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股东。全体股东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出席股东会会议,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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