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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单位于2003年5月开始预销售东园小区的房屋,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已出售面积为160000平方米,共取得销售收人总额1430000000元,总额全部为货币收入人民币。其中:出售住宅120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900000000元;出售商业用房1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255000000元;
f出售办公用房25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总额275000000元。另外,取得租金收入200,000元。对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不包含在转让房地产的收入中。三、扣除项目情况说明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总金额为453200000元。单位提供的“x号土地出让合同”及京房地[低]字X号地价缴款证明,“东园小区”项目已向北京市国有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交纳土地出让金440000000元,缴纳契税13200000元不含公共配套设施政府赠送的占地面积。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362560000元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1、453200000200000160000362560000元;2、45320000080362560000元。二开发成本经鉴证该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算及结算明细资料有关凭证,截止2006年5月该项目工程成本为493600000元,该项目本次清税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为394880000元。其中: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青苗补偿等为主):39700000元。2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3建筑安装工程费290000000元。4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5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6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开发成本具体内容、数据来源见《鉴证报告》相关表格。分摊扣除金额计算过程为:1、土地拆迁及补偿费39700000元前期工程费115070,700元建筑安装工程290000000元基础设施费1586,000元开发间接费19300600元465657300元。具体计算可采取以下两种方法:465657300元200000160000372525840元;46565730080372525840元2、公共配套设施费27942700元,本次清算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22354160元。27,94270020000016000022354160元三房地产开发费用该公司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利息支出无法确定,因此三项费用扣除的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1075744000元。四缴纳与销售环节的有关营业税71500000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7150000元。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为36256000039488000020151488000元根据以上数据,本次清算允许扣除项目的总金额为362560000394,880,00075,744,00078,650,000151,488,0001063322000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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