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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全文
为加强湿地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天津市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湿地保护》,将于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第四条本市对湿地实行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容园林、水务、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环保、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保护湿地意识。
第八条本市支持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和湿地修复水平。
f第九条保护湿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名录
第十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保、市容园林、水务、旅游、海洋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编制本区县的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范围、保护内容、保护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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