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向省国开行、省农发行申请长期贷款45亿元。
五、融资运作(一)承贷主体省级层面于2016年3月底前,组建河北省易地扶贫搬迁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开发投资公司),作为省级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融资主体和项目资本金承接主体。省政府授权省发改委、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与省开发投资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省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向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和还款,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与其它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承接的各类资金应协调联动、形成合力。有关县区政府要在2016年5月底前,确定一家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县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与省开发投资公司签订相关协议,从省开发投资公司获得资金,并按相关协议约定使用和偿还资金。县区政府与县区项目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制定还款计划,纳入县区财政预算,支持项目实施主体按期还款。县区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新建住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各项前期工作,可通过公开招标选定承建公司,由承建公司负责工程实施。(二)承接资金规模2016年省开发投资公司计划承接资金总规模为448亿元,包括:省财政扶贫资金注入项目资本金88亿元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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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财政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专项建设基金注入项目资本金45亿元;省国开行、省农发行提供的政策性长期低息贷款315亿元。
(三)还贷期限根据项目资金需求和承贷主体还贷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还本宽限期最长不超过3年。(四)还贷来源资金偿还渠道:一是省财政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由省级财政偿还。二是专项建设基金,本金和银行收益由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资金偿还。三是省国开行和省农发行提供的长期贷款(含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同步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本金由市、县区政府统筹地方可用财力(含土地出让纯收益)负责还款。对纳入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计划并享受国家政策支持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中央财政贴息90,省级财政贴息10;对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同步搬迁人口提供的长期贷款,省级财政贴息100。各有关设区市政府要统筹地方财力,支持所辖有搬迁任务的县区履约还款。六、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行“省负总责、市抓协调、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省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区政府要按照《河北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职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