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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
作者:王锴王锴发表日期:200603142006200603贴0条我要点评
文章来源:中国宪政网中国宪政网

内容提要: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将财产权入宪,设定规范,第二是通过违宪审查等制度使宪法上的财产权规范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施。前者称为财产权的形式保障,后者称为财产权的实质保障。就前者而言,宪法上财产权规范经历了不断的变迁过程,这一过程也反映出宪法对财产权的保障模式的转换,这一转换的脉络主要体现为:从绝对保障到相对保障,从存续保障到价值保障,从权利保障到制度保障。
一、什么是宪法保障模式
对于宪法保障,目前宪法学界比较有代表的解释是:宪法保障,是国家所确立的维护宪法权威和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和原则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明确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法律地位,以确立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明确规定修改宪法的特别程序,以保证宪法的稳定实施;确立宪法的组织保障即宪法实施的监督体制,也就是确定监督宪法实施的特定机关,并赋予解释宪法、审查和处理违宪案件等职权,以保证宪法的全面实施,这方面的内容构成一个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此外,各个国家还要规定其他一些方面的措施来保障宪法的实施。1宪法保障就是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得以落实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作为一种理论体系,宪法保障应该包括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宪法意识。2
由此可见,上述学者所称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宪法的实施保障,即如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落实,它与宪法实施并不一样,宪法实施是从正面来讲的,主要包括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宪法实施保障则主要关注在宪法不能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如何使宪法恢复正常实施。可见,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是,笔者认为,宪法保障与宪法实施保障不能划等号。因为,我们在生活中谈到宪法保障时,往往不是就宪法条文本身来说的,而是说宪法对什么什么的保障或什么什么的宪法保障,可见,宪法保障的对象是原本在宪法以外的东西。我们知道,宪法的内容并不是囊括一切的,因此,什么要得到宪法的保障,首先就必须被写入宪法,也就是说,要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没有成为宪法规范的对象的东西,也就谈不上宪法对其进行保障了。其次才是宪法本身所提供的落实这些宪法规范的保障措施,如违宪审查、宪法诉愿等等。当然,写入宪法并不代表这种东西都得到了真正的保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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