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范也有被违反的可能或者宪法规范在实际生活中根本不发挥作用,这时就需要宪法实施的保障了。因此,我们将前者称为宪法的形式保障方式,后者称为宪法的实质保障方式。就宪法的实质保障而言,它的具体方式很有限,而且比较通用,一般是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诉愿制度,在不同的国家,其功能都是一样的,就是为了防止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违宪,不一样的可能是审查机关、审查程序和具体的审查标准。而违宪审查主要是依照宪法来审查,因此审查的标准又落回到宪法的规范上,因此,宪法对一样东西是否有规定,如何规定的,都直接影响到宪法对其保障的程度。
本文中的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模式,主要就是从宪法的形式保障的意义上的谈的。据统计各国宪法中没有规定财产权只占169%,也就是说,有169%的国家不对财产权进行宪法保障。3可见,对财产权提供宪法保障的是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同时,就各国宪法对财产权的规定来看,虽然有不同,但也能从中观察出一些共同的趋势,如果我们将这些趋势进行总结归纳,那么就可以称之为不同的宪法保障模式,并且这种保障模式也随着时间而发生变化。笔者认为,传统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绝对保障、存续保障和权利保障,现有的财产权保障模式主要有相对保障、价值保障和制度保障。
f二、财产权的绝对保障与相对保障
绝对保障和相对保障可能有两种理解:
一是将绝对保障理解为绝对受宪法的保障,比如林来梵教授认为,这种方式就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法规范不能加以任意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如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明确规定:‘联邦议会不得制定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以及对言论和出版的自由、或对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诉求冤情救济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法律。’在实际操作中,采取绝对保障方式,一般都实行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通过这种制度的机制,派出了其他法规范对基本权利所可能加诸的、逾越了该基本权利自身的内在制约之限度的、并为宪法所不能接受的那些制约。由于绝对保障方式是直接依据宪法规定并通过宪法自身的制度而实现的,所以又被称之为‘依据宪法的保障’方式。”4可见,林来梵教授所讲的绝对保障模式实际上就是宪法保留的模式,即只有宪法能够规定某些特定的问题,其他法律无权规定,这主要是出于对立法机关的不信任,防止立法机关通过立法来修改一些至关重要的宪法原则。宪法保留一般用在精神自由的领域,这主要是因为精神自由所受的限制较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