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附件第二条第(一)项第2目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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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延续了财税〔2013〕37号文件的规定。
因此,纳税人销售2013年8月1日以后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不论其购入时是否取得进项抵扣发票,也不论其是否已抵扣进项税额,都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3年9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出售取得收入19万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190000Pide(1+17)×17=27607(元)。
不征消费税的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计税方法: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企业在2008年7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1万元,于2014年6月出售,取得收入312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31200Pide(1+4)×4Pide2=600(元)。购置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税〔2014〕5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例:企业在2008年7月购入自卸式运输车一辆,购入原价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81万元,于2014年7月20日出售,取得收入31200元。该业务应缴增值税为31200Pide(1+3)×2=60583(元)。购置时间:2009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