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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售已用过的汽车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141024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谢正土
浏览次数:2134次字号:TTT
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应该如何纳税,是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纳税人使用过的汽车,分为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不征消费税的汽车,但无论是否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在出售时,都以购置时间作为判断标准分别处理。本文梳理相关税收规定,供纳税人参考。
应征消费税的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前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目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例:企业于2014年5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29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Pide(1+4)×4Pide2=1900(元)。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前出售时间:2014年7月1日以后计税方法: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例:企业于2014年7月18日出售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一辆,车辆购置时间为2012年6月13日,账面原值285万元,累计计提折旧138万元,出售取得收入98800元。该业务应缴纳增值税为98800Pide(1+3)×2=191845(元)。购置时间:2013年8月1日以后出售时间:经使用后再出售的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f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一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该通知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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