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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党的所有负责人员、所有领导人员、所有机构都是选举产生的,必须向党员报告工作,并可以撤换”,这段话在《列宁全集》14卷的第249页。党内民主是共产党一产生就要求的、内在的、本质的东西,我们入党都是自愿的,我们加进来是要发挥党员作用的,而决不是单向的来受命于上级的。所以说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一项政治原则,是党的政治生命。在历史上我们之所以出现“家长制”、“一言堂”的现象,除了当时的具体历史环境之外,很大程度上还是没有把党内民主看作是一项政治原则,没有把党内民主看作是党员的权利。如果只是把党内民主界定为一种作风,广大党员只有义务,党内事务只是少数“家长”所把持,民主的权利只有等着他们恩赐,党业就不能发展了,党的生机和活力就停止了,所以我们一定要把党内民主的理念从这种恩赐式的民主中解放出来,还党内民主以本来面目。发展党内民主的核心就是党员权利,所以我们说要发展党内民主就是要保障党员权利。
(四)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对党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前面讲了,党内民主是共产党的本质特征,也是共产党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很难想象在一个现代化飞速发展的社会里,一个政治组织能够离开民主的原则去壮大、发展,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对执政的共产党来讲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我们要强调的是,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发挥得如何关键是看党员权利发挥得如何,也就是党员各项
f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离开党员这种民主权利的发挥,党内民主就没有基础了,所以要发展党内民主,就必须让广大党员说话,而且还要保证党员有权决定党内的重大事务。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以往对于党员的权利规定得是很详细的,比如《党章》对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有八项权利和八项义务,这些规定包含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包含了充分参与党的决策的权利,包含了监督制约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权利,这些规定都是很详细的,应该说各个方面规定得也都是很完善的。此外,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上还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里面强调了一点,如果党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是违法犯罪行为。1994年我们党又制定并在1995年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侵犯党员民主权利应该给予的惩处。一般地理解,《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党内又对保证党员权利做了具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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