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忽略的子宫肌瘤,及时作出处理并向患者解释清楚子宫肌瘤存在的潜在威胁,尽到应尽的诊疗义务同时多加一些用心,并且在第二次检查后认真耐心地将注意事项告知患者,与患者进行良好沟通,而不是只为其简单的开药下医嘱,或许结果会大不相同,即使患者仍然流产,相信也不会如现在这般同医院纠缠不休近年来医生的医疗技术水平越来越高,但是医生的心却越来越冷漠,一个医务人员往往只考虑到应尽的诊疗义务,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失去了曾经刚披上白大褂时的那种热情与抱负,手越来越稳,心越来越硬却也失去了患者的信任。
1。2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案例2:2009年8月9日,C女士入住Y医院妇产科待产双方签订了《住院病人同意书》,医院交待了生产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当日12时5分C女士查体正常。下午04时10分胎膜破,06时20分宫口开全。下午08时15分,医院考虑到产妇过期孕,先露下降延缓从外形观察胎儿较大决定行剖宫手术分娩,双方签订了《手术协议书》,对手术的必要性、手术中的可能意外及可能发生的主要并发症等进行了说明。下午08时45分,主治医师检查决定胎吸助产。下午08时55分,行会阴侧切加胎吸术助娩一男婴。胎儿娩出后无自主呼吸,心率150次分,略有肌张力紧急清理呼吸道,气管插管,脐静脉注射,症状无好转。经治疗无效,患儿于9时30分心跳消失。C女士及丈夫以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Y医院在C女士生产困难的紧急情况下双方签订了为C女士行剖宫手术分娩的协议书,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协议书签订后,医院应当及时实施手术保证胎儿顺利生产但在准备手术的过程中未与患者解除手术分娩协议而自主决定胎吸助产,致使新生男婴窒息死亡,对
6
f男婴的死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因分析:该起纠纷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患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
会申请鉴定,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是,由于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剖宫产手术而是选择了合同以外的方式即使使用的方式是更为合理的,是符合妇产科医疗原则的,却违反了经由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所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不是医疗事故,却已经是造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案例充分的显示出医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的危害性,在这个法制社会中必须基本的法律常识,掌握与自己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患者及社会因素2。1患者因素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