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部署,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X〕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X〕3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X〕28号)和《中共X省委办公厅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X〕41号)精神,做好我县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人事管理和社会保障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分类改革中的人事管理(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转为行政机构或与有关部门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在行政编制和职数内,人员需要过渡为公务员的,随职能划转划入机关的人员,原具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身份的,可按程序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原非参公管理事业单位中不具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身份且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程序报批,采取考核合格登记或考试考核合格登记的办法办理公务员登记手续。对划分为
f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实施管理。
(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形成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审批编制、限额内设岗,规范人事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备案编制、限额内设岗,赋予单位灵活的人事管理权。完善不同公益类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聘用合同等方面的不同管理办法。(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在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转制为企业后,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在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人员“只出不进”,确因工作需要,按管理权限配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