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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触及关键问题和关键环节,对安全生产的现场管理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并不多,大都是原则性很强的条文,只能隔靴搔痒,不能对症下药。由政府安监部门组织的检查治理十分频繁,但往往浅尝辄止,深入不到企业生产现场,致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到关键领域。如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本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但由于政府的现场监管不够深入细致,往往给企业钻了空子,安全设施建设空有图纸,并未实施,蒙骗了事。政府对企业生产现场的监管也局限于面上的检查整顿,而没有区别不同情况、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分类指导,使得监管流于一般化、表面性。执行若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处罚措施来保障,常常沦为空谈。最近国务院发文要求,各地煤矿领导必须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而在其后发生的一些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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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事故中,经调查发现矿领导基本都没在场。这说明,只制定规定还不行,还必须狠抓规定的执行,否则,规定再多、再好、再严也没用规定要得到执行,就需要有配套的现场监督机制。要想煤矿领导同下矿井的规定得到执行,就必须加大对煤矿业主和领导人员的现场监督处罚力度,明确专人进驻生产现场,发现不按规定执行的立即启用法律和经济手段加以追究,严惩不贷,决不含糊
强化现场管理的执行力,是整个安全生产的“牛鼻子”,只有牢牢抓住了这个“牛鼻子”,才能确保在源头上不出乱子。企业首先必须承担起主体责任。企业管理者需改变重生产轻安全的观念,加大安全投入,舍得花成本构建适合企业生产特点的安全设备和技术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要明确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的相关责任,赋予现场管理人员相应的职权,做到权责相符、责任明确。统筹管理好生产现场人员、物资等生产资源,经常性排查各种风险隐患,建立以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切实把安全事故防线建到生产一线去。同时,政府要强化其监管效能,进一步延伸监管触角,使监管范围扩大到企业生产一线各个岗位、各个工种,消除监管死角。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绝不姑息,对敷衍了事的企业负责人利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从重处罚,对存在隐患的建设项目坚决勒令停工,直至其隐患彻底排除同时要研究增强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可操作性,给予企业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现场安全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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