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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内国有企业融资,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务院、财政部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集团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指企业为实施生产经营,推进项目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等正常经营需要,向金融机构融通资金并还本付息的行为,包括:(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基金、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二)债券类融资,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工具等;(三)其他融资行为。第四条区人民政府是全区国有企业融资的最终议事审批机构。各企业依据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需要,提出融资申请,
f申报融资方案,落实用信要求,合法合规使用资金。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企业融资呈报方案,控制总体规模,
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区国资和金融局负责对直接出资的企业融资出具股东
意见,在涉及新增国有资产抵押时提出明确意见。区审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融资行为、融资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批流程第五条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步实施,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六条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以外,区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债务担保、保证和承诺。第七条企业是融资借款和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企业董事会(未成立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下同)应承担以下职责:(一)加强融资管理,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包括本企业及下属各级全资、控股企业的投融资活动);(二)对融资项目和担保行为进行研究,依法决策;承担政府性项目的决策程序按相关规定办理;(四)综合分析融资项目,向主管部门报送融资进度和
f情况分析;(五)以出资比例为限决定是否为下属企业提供借款和
担保;(六)对下属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行为依法履行出资人监
管职责,切实加强对下属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的监管。第八条企业申报融资项目实行“宽授信,严提款”,
由各企业先行向各金融机构询价、谈判,采取招标的方式,在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同时提出两个金融机构的融资方案。以企业子公司为融资主体的,由集团母公司集中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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