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监发20136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发布日期】20130121【实施日期】2013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关于商业银行知识
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版权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支持企业创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积极作用(一)商业银行可以接受境内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以本人或他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13
f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做质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政策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授信。(二)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制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促进政策,根据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业务特点,完善业务流程,加强风险管理,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条件成熟的,可以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作为专门的贷款产品管理。(三)商业银行要结合国家有关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信贷政策,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特点的风险评估、审批授权、尽职调查和激励约束机制。(四)商业银行及相关中介机构可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专家咨询制度,听取政府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评估、处置变现等方面的咨询意见,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水平。(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法规政策,建立和完善协调机制,不断改进服务,提供指导,从各方面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二、认真调查知识产权质押标的(六)商业银行要认真按照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针对知识产权的特点确定质物调查的重点,并严格进行贷款担保审查。(七)商业银行要明确可接受作为质物的不同种类知识产权的具体标准。整体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应当合法、完整、有效且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且不违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