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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冶金建设工程及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等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冶金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冶金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冶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等文件,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全面负责冶金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冶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所管辖范围的冶金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接受冶金工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考核、业务领导、指导。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各冶金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第六条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应贯彻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标准,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健全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根据合同及工程建设的特点积极创建优质工程,并对各自的质量行为及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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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凡是承担冶金行业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等建设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齐全。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
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
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并督促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单位完成法人授权和项目负责人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的工作,在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将工程参与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
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按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
得有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
法律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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