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中小企发〔2012〕6号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
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精神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f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省中小企业局认定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第三条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监管第四条省中小企业局对省级示范平台予以扶持。
第二章主要服务功能和内容第五条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服务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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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省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由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为中小企业提供综合或专业的公共服务运营两年以上的法人单位。二)依托产业集群、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