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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巨大的误解。着作权除非被合同明确约定属于项目方,否则就属于作者。另外,实务中有时联合投资的双方闹矛盾,中止合作了,却各方拿着剧本各自拍摄,产生了纠纷。因此在合同中也很有必要约定一旦中止合作时,剧本相关材料的着作权怎么处理。2电影作品的着作权:联合投资电影作品的着作权,有约定的按约定,一般是各投资方共有。关于着作权的共有问题,理论界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由于和物权法上的“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概念既有相同处,又有不同处,且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因此这个问题是一个实务界疑惑、学界诟病的问题。我们简而化之,着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共有,一般依据合同约定。合同通常情况下会约定按照投资各方的投资比例来享有着作权的财产权。至于着作权本身的使用,我国法律主要体现在《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该条规定:“合作作
f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着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也就是说,既然咱俩都有该影片的着作权,那将来我想授权给谁翻拍、改编,我想许可哪个平台播放,你是不能拦着的。但是我由此得到的收益应该合理分给你。当然如果我要完全处分即转让,那是不可以的。
这样的规定表明:共有着作权的行使,法律坚持协商一致和有利于作品传播利用的原则。
三、人的风险(一)编剧:1编剧工作室里藏风险同叫“工作室”,也有不同形式。常见的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等。也有未经注册的名义上的工作室。投资人要注意和什么样的编剧工作室签约,对方是否有签约的主体资格。未经注册的编剧工作室,其实签约并真正承担法律责任的,是编剧本人。从编剧工作室买了版权,已开机了,结果被某具体的小编剧起诉了,说工作室跟外边签约,但自己是真正的执笔人,在作品上没自己的署名。而出品方已经和编剧工作室签合同,而且付款了。怎么办?这就告诉我们:即使投资方和编剧工作室签了约,具体的编剧也一定要签字,或者单独附上授权书,表明其放弃着作权的意思表示。2剧本的独创性风险
f出品人往往忽视这个问题,很多被盗用剧情、人物设定的剧本,被轻而易举地采用。一旦电影都拍完了或者播出了,后期出现剧本版权纷争,有可能大大冲击投资人的投资利益。因此,一定要严审剧本的独创性,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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