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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制》(试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执行。工程资金支付要以工程合同、标书、工程进度、工程监理及相关责任人的批示等作为付款的必需依据。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条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按照国家棚改工程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并落实各项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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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筹集的各项棚改资金,在企业基本核算帐户内设“专项应付款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财政补贴、企业补贴、职工筹资)”科目核算,工程项目建设支出在“在建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科目核算。
划拨各片区的棚改资金在“专项应付款棚户区改造资金拨款”核算。
第十二条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做好项目竣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三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完成后属于职工个人财产的固定资产,报经局审核后,可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及企业提供的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等账面价值。
第十四条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建立信息报告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进度情况。
第十五条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资金的监督检查,对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以及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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