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棚户区改造工程顺利实施,全面落实惠民生、促增长的国家政策,保证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五部委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规范使用、确保资金安全。棚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金使用实行集体会审下的“一支笔”报账制,项目负责人必须对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负责。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资金实行“中央定额补助、省级配套支持、企业自行筹措、个人合理负担”的筹资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基本户型50平方米,中央财政补贴15万元户;省级财政配套1万元户;企业补贴现金不超过1万元户,并提供适宜建房的土地及拆迁土地上的资产;其余由职工自筹解决。
第五条资金筹集除职工自筹和地方政府配套设施部分由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外,其他资金的筹集由局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各渠道资金及时筹措到位,以保证棚改工程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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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对家庭经济困难需要住房贷款的职工,企业可以帮助联系贷款事宜,需由职工自行提供担保。
第六条棚户区改造资金按国家及企业统一标准补贴及职工自筹,分片区按属地原则包干使用。各片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办公室要公开、透明地使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第七条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要求标准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棚户区改造资金要严格报账手续,规范结算行为和报账程序,从严控制现金支出,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和职工监督。
第八条棚户区改造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工程拆迁、安置、建设以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开支。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费用。工程直接支出是指经过招投标或议标程序,委托专业施工单位施工的主体工程支出。间接费用是指工程设计费、监理费、报建费、绿化费、土地分割费、地上建筑拆迁费,以及其他为棚户区改造工程支出的费用。
第九条棚户区改造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程序及工程结算款支付程序,严格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