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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调设备。r
  第十五条(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定)r
  在本市优秀历史建筑或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安装空调设备的,必须遵守优秀历史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r
  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的安全使用义务)r
  空调设备用户不得在空调设备上增加其他负载,并应当定期对空调设备的安全进行检查和维护。r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空调设备用户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r
  (一)空调设备超过设计使用期限的;r
  (二)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r
  (三)物业服务单位告知空调设备用户空调设备安装架和紧固件出现松动或者严重锈蚀的。r
  第十七条(空调设备用户的防治噪声义务)r
  空调设备用户使用空调设备产生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环境噪声标准;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采取维修等有效措施,降低噪声污染。r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单位的义务)r
  新建住宅统一设置有空调设备座板和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督促空调设备用户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空调设备座板上,将空调冷凝水的排放纳入空调冷凝水排水管道。r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每年在物业服务区域内至少开展一次空调设备安全使用检查。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用户,并且提示用户加强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r
  物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业主委托,在物业服务中增加保障空调设备安全使用的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由双方约定。r
  第十九条(业主公约)r
  前期物业服务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物业服务区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或者修订的业主公约中,对居民安装空调设备作出相应的约定。r
  第二十条(纠纷处理)r
  因安装、使用空调设备引起纠纷的,可以要求物业服务单位予以调解;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r
  发现空调设备的安装、使用有违反本规定或者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形的,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r
  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r
  第二十一条(对空调设备用户违反安全使用义务的处罚)r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空调设备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房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
  (一)未将空调设备安装在统一设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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