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财政部令199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
f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的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计13328328683元。(六)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的税款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计2704367070元(其中:营业税滞纳金67163137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33486391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999249302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f2015年08月25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稽税稽罚2015111号北京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224700240566):经我局于2013年03月28日至2014年07月29日对你单位2009年01月0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经查你单位2009年4月30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160000000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冲抵你单位与北京金融街西环置业有限公司的欠款160000000元;2009年5月31日实际取得在建工程项目转让收入26413855元,经查此笔款项是由北京金晟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直接抵扣应由你单位支付的工程款26413855元;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共计186413855元,造成不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r